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,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10月29日对******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当事人)使用的餐具(复用餐饮具)进行抽样检验,所检项目“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-2016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餐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,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:
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,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餐具,当事人食堂已全部更换新的餐具。
经查,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采购使用的餐具因消毒公司原因,造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。
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,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决定。
******管理局
2024年2月2日
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,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餐具,当事人食堂已全部更换新的餐具。
经查,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采购使用的餐具因消毒公司原因,造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。
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,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决定。
******管理局
2024年2月2日